台新新光金股東留意!投資成本若逾這金額 趕緊申請更正股利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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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新光金股東留意!投資成本若逾這金額 趕緊申請更正股利節稅

新光金併入台新金後,原來的新光金股東反映,因合併換股取得台新新光金股票,出現「未賣股卻仍需報稅」的情形。對此,台新新光金控表示,如股東有相關情形,可把握3月31日前向股務代理機構申請更正,以調整取得成本並合理反映課稅所得。

近年金融機構透過股份轉換方式進行合併,已成市場常見模式,依照財政部 97.10.17 台財稅字第 09704552910 號規定,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為「股利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因此必須報稅。 

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可選擇「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扣抵稅額」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方式,於今年5月底前申報完稅。

台新新光金控表示,依現行稅務規定,股東因換股取得股份可能涉及股利所得認定,過往包括日盛金與富邦金合併時也曾出現類似情形。台新新光金合併前後,已多次與主管機關及稅務單位溝通,積極為股東把關權益,並已爭取到彈性處理空間。

台新新光金指出,若原新光金股東能提出投資成本,高於目前課稅計算基準的相關證明文件,稅務機關可依個別情況受理更正申請,合理反映實際投資成本。

至於課稅計算基準為何?台新新光金說,普通股股東每股平均出資額10.259元,合併對價包含台新新光金控普通股0.672股及辛種特別股0.175股,台新新光金控股票價值以台新金113.9.11收盤價為準,普通股18.5元,辛種特別股9.3394元。 

股利所得為「合併對價」減除「平均出資額」後之金額,普通股為每股3.8074 元(即18.5× 0.672+ 9.3394× 0.175− 10.259= 3.8074)。確切金額以合併換發新股通知書為準。

若股東實際取得成本高於公司設算的出資額(10.259元),可提出交割憑單、或買賣成交資料表、或買進報告書、或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等,須載明(1)股票名稱、(2)買進股數、(3)買進成交價格,作為實際成本高於10.259元的憑證,若透過證券商下單,要加上證券商戳記。

或準備其他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書、贈與取得之贈與稅證明書、繼承取得之遺產稅證明書或證券交易稅單等。

台新新光金控提醒股東把握3月31日前,透過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申請,會將彙整申請資料送交稅務機關審核,預計審核完成後,寄發更正後之股利憑單,程序較為簡便;4月1日後,股東亦可自行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