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6月19日)即將來臨,新北市勞工局今(17)日提醒,端午節為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勞工同意出勤,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下次約定發薪日給付完畢,避免短少積欠。
勞工局說明,實務上發現有部分企業與勞工約定,每月的休息日、例假、及國定假日,不一定皆在週六、週日及節日當天實施休假,而是會按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定當月紅字日數進行排休。勞工局提醒,針對勞工未在國定假日當天休假的情形,雇主除了要先經過勞工同意外,若是約定採調移方式實施,應與勞工明確約定實施日期。此外,排定後的班表上,也應載明排休日是屬於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等性質,避免勞雇雙方日後針對休假天數、出勤後工資計算產生爭議。
至於部分工時勞工,因其工時安排本來就較具彈性,雇主不得主張調移法定休假日。在此情形下,若雇主使部分工時勞工於端午節當日出勤,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倍時薪計給工資。如與勞工約定時薪為最低工資196元,即每小時不得低於196元×2=392元。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