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表示,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之規定,颱風屬於天然災害之一,而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
張世忠處長進一步表示,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天然災害發生時,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訂定時可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颱風發生期間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能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工若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者,雇主除應照給當日之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另勞工若因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造成傷害、疾病或殘廢,雇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員工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及勞工在職業災害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勞工公傷病假。
張處長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規定,雇主如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或使勞工在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工作時,應於工作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及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為避免單位逾期通報,單位可於通報截止期限前先行傳真或E-mail,並於5日內正式函文連同附件送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備查(核備),相關資訊可至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網站查詢或電洽(電話:55228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