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宏琦/高雄專題報導】
站在機場海關前,如果你突然後悔了,你會怎麼選?
是立刻停下腳步,坦承:「我帶了不該帶的東西」;還是硬著頭皮闖關,賭一次「也許不會被發現」?
多數人可能認為,既然選擇在最後一刻停下來、主動坦白,法律至少會把這個決定視為「自首」。
但實際案例告訴我們:即使你在違禁品被搜出前主動坦承,也未必符合刑法上的自首要件。
重點來了—
海關能攔你、能要求你配合,依法甚至能搜索你的身體;但海關人員並非司法警察,也不是刑事偵查機關。
於是,當一個人真的決定回頭,機場「海關人員」究竟是不是他可以自首的對象?
《真實案例》~
一件發生在高雄小港機場的真實案件,讓這個法律與常識之間的落差浮上檯面。
《搜身前先先向海關開口坦承 鞋裡真的搜出海洛因》
阿斌(化名)從越南搭機返回高雄;腳上那雙球鞋,是出發前別人交給他換穿的。
通過X光檢查後,海關人員將他攔了下來。
這時候,搜身還沒開始,鞋子也還沒脫下,裡面的東西更尚未被取出。
- 阿斌卻先開口了:「有人叫我帶東西,就放在鞋子裡。」接著,他自行脫下鞋子交給海關,表示東西是在越南取得,並說了一句:「我不會動。」
鞋內最後起出的,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阿斌遭逮捕後,從調查局、檢察官到法院一路坦承犯行,甚至供出上手,讓檢警進一步逮捕其他涉案人。
判決結果出爐—「九年」。
因為,法院沒有認定未符合~「自首」。
《為何不算自首?法院提出三個理由》
以下本報記者(墨新聞More-News)專訪承辦案件的張奕晨律師。依本案裁判內容,法院否准自首主要涉及三項理由。
第一,阿斌當時僅表示「有人叫我帶東西」,法院認為尚未具體、明確申告自己正在運輸毒品。
第二,他坦承的對象是海關;海關人員並非司法警察,也不是刑事偵查機關。
第三,法院認為他當時沒有明確請求海關將犯罪申告轉送具有偵查權限的機關,也沒有充分表明願意接受裁判。
也就是說,「主動說出來」與法律上「成立自首」,中間還隔著好幾道道法律門檻。
律師質疑:毒品都還沒拿出來 卻要求人民先說清楚自己犯什麼罪?張奕晨認為,第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申告犯罪」究竟必須明確到什麼程度。
當時鞋內物品尚未取出,也還沒有完成毒品鑑定,阿斌卻已主動指出鞋內藏有他人交付的東西,甚至自行脫鞋交出。
「毒品都還沒起出來,連在場的海關都不知道那是什麼,卻要求一個旅客當場精確申告自己運的是什麼具體毒品,這是要人做到連辦案機關都做不到的事。」
張奕晨質疑,如果一個普通人在決定回頭的那一刻,還必須像法律專業人士一樣精確描述自己的犯罪,才能跨過自首門檻,自首制度鼓勵犯罪人及早回頭的目的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
《矛盾認知場景》:海關叫你不要動 你敢動嗎?
本案真正值得討論的第二個問題,是海關特殊的法律身分。
依現行法制,海關人員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但另一方面,海關依法又具有勘驗、搜索、人身搜索、詢問及製作相關紀錄等緝私權限。
本案相關畫面中,海關人員要求阿斌「不要動」、暫時不要使用手機,隨後將他帶往隔間進行檢查。
站在旅客面前的,是一名可以攔下你、命令你配合,甚至可依法搜索你的國家執法人員。
但當旅客向他坦承犯罪時,卻又可能面臨另一個問題:海關,他不是刑事偵查機關。
張奕晨律師形容:「海關叫你不要動,你敢動嗎?連律師都要想一下誰有偵查權,卻要求一個剛下飛機的旅客,在通關的那一瞬間分辨清楚。」
同一條通關動線上,可能同時出現航空警察、調查局、海巡及海關等不同制服人員;對一般旅客而言這些人都是代表國家,但在刑事程序上的法律身分及效果卻不完全相同。
接下來是在制度上,本案例最矛盾的地方;海關,後續的處理本來就要移送 為何還要人民自己說「請幫我轉送」?
第三個爭點則在「轉送」。
張奕晨指出,實務上,自首並非只能本人直接走進警察局或地檢署。若向「非偵查」機關表達犯罪後,要請其「轉送具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是自首成立的重要依據與判斷。
另一方面,海關發現犯罪嫌疑,本身即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的義務。
張律師表示,在本案例中,海關查獲後即通知具偵查權的調查局人員到場,將阿斌及證物移交,刑事偵查程序隨即展開。
因此張奕晨質疑:如果移送本來就是依法會發生的程序,是否還應要求一名剛下飛機、正在被攔查的普通人,自己必須再補上一句:
「請把我轉送給有偵查權限的機關。」
「一個依法必然發生的移送,制度要求被告必須再多說一句『請你幫我轉送』,自首才算數。這像極了在考旅客會不會背法條。」
至於是否具有「願受裁判」的意思,張奕晨則認為,阿斌當場表示「我不會動」,之後沒有逃跑並全程到案,這些行為是否足以反映,願「接受司法程序」的意思,同樣值得討論。
《如果真的在機場反悔 究竟該向誰說?》
張奕晨建議,若犯罪尚未被有偵查權限者發覺,而當事人真的決定自首,較穩妥的方式仍是直接向具有犯罪偵查職權的機關申告,例如檢察官、警察、調查局或依法具有相關偵查權限的人員。
如果現場只有海關,也不是不能開口,但最好完整說明犯罪事實,並明確請求通知或轉送具有偵查權限的機關,同時表達自己願意留下接受調查及裁判。
最後是否成立刑法上的自首,仍須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與法律要件判斷。
《記者觀點》:法律鼓勵人回頭,也應讓人知道「往哪裡回頭」
這起案件值得討論的,並不是運輸毒品應不應受到處罰。運輸第一級毒品本身就是嚴重犯罪,依法追訴、審判沒有疑義。
真正值得檢視的是:
法律既然設計「自首」制度,希望犯罪人在尚未被發覺時放棄僥倖、主動回頭,那麼制度是否也應讓一般人清楚知道—究竟應該向誰說?要說到什麼程度?
《機場是一個特殊的國境執法空間》
對法律人而言,海關、航空警察、調查局與海巡的法定職權並不相同;但對剛下飛機的一般旅客而言,眼前看到的,可能都是正在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制服人員。
如果一個決定回頭的人,還必須先辨認眼前的制服屬於哪個機關、有沒有偵查權,再知道如何申告犯罪、要求轉送,最後還得精準表達願意接受裁判,才可能跨過自首的法律門檻——
當一個人站在國境線前,終於決定不再賭下去,想回頭、不硬闖。法律究竟有沒有為他留下一條普通人看得懂的回頭路?
媒體聲明/本文依個案裁判資料及受訪律師意見進行司法制度分析;個案是否符合刑法自首要件,仍應依犯罪是否已被發覺、申告內容與對象、轉送情形及是否具有接受裁判意思等具體事證,由法院依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