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薀案(精舍命案)(24)日二審再度開庭,庭上除針對證據能力、案發現場位置及監視器畫面進行整理外,辯方亦再次提出死者蔡淑芬生前健康狀況與案發當日異常狀態,主張死亡原因及因果關係應綜合既往病史、環境因素及全部客觀證據重新檢視。
手機扣押後遭搜尋「打人」、「成道日」 辯方質疑證據遭污染
法官首先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公訴證據是否有疑問。呂莉芳辯護人指出,警方取得其手機後,該手機出現搜尋「打人」、「成道日」等關鍵字,認為此舉已改變手機原有使用及搜尋紀錄,造成證據污染,因此對證據能力提出爭執。
針對水月草堂現場位置,法官詢問是否同意以被告黃文琪所繪現場圖為主要依據,當庭四名被告李宸宇、黃文琪、呂莉芳及吳傍丹均表示同意。
吳傍丹辯護人另指出,一審檢察官所繪製的現場圖存在比例失真問題,因此對該圖的證據能力提出質疑。

辯方提出按比例現場圖 強調空間、家具與人員位置應完整還原
黃文琪並於庭上說明其所繪現場圖。圖中地面兩條線為防疫期間所設隔離線,學生與老師之間原本即會保持一定安全距離;現場另有四台空氣清淨機運轉,環境並非安靜空間。
辯方並表示,現場約20件家具均依實際比例繪製,希望法院在判斷各被告是否能持續看見特定行為、彼此間的位置關係及證人觀察範圍時,能以實際空間條件為基礎,而非僅依比例不精確的示意圖推論。
聲請勘驗凌晨監視器 辯方指一審認定與監視畫面不符
呂莉芳辯護人另聲請勘驗7月24日凌晨2時至3時的監視器畫面。
辯方指出,一審判決曾認定呂莉芳與其他被告前往拿取推車,但辯方認為該項事實與實際監視器影像並不一致,因此希望二審直接勘驗客觀影像重新確認。
法官諭知辯方將相關畫面截圖整理,並以文字逐一說明欲證明的待證事實。
辯方:死者曾長期車禍就醫 案發當日倒地原因不能只作單一解讀
黃文琪辯護人沈律師今日亦提出死者蔡淑芬過去的醫療資料。
辯方指出,死者生前曾因車禍受傷接受約兩年治療,相關資料涉及左膝彎曲不利、腿痠、腿軟、全身痠痛,以及腰痠、無法久站、經常跌倒及營養元素缺乏等情形。
辯方認為,這些病史與部分證人所述死者平日行走不穩、容易跌倒的情況具有關聯性。而在案發當日,死者亦曾出現全身無力、站立不穩及身體向後傾倒等異常狀態。辯方因此主張,相關現象究竟與既往傷勢、無法久站、缺水、熱傷害或其他生理因素有無關聯,均涉及死亡原因與因果關係,請求再鑑定。
法官表示應會以審查鑑定的方式進行。
辯方再提調解 家屬暫未接受法院安排
庭末,辯護人另向法院表示,希望安排調解程序。家屬方面則表示,希望被告先提出具體方案及自白書,再考慮和解,因此目前未接受調解安排。
法官表示,如進入調解程序,將由具有豐富民事調解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人,但家屬當庭仍未同意。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重大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應回歸可受客觀檢驗的證據,並經各項證據相互印證、交互檢驗後,始能形成可靠的事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