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勞動部天然災害出勤要點規定,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或交通阻塞致未出勤,雇主不得記曠工或扣全勤獎金。
- 勞動部修正後的要點新增第六點之一:雇主颱風天仍要求勞工出勤,須提供通勤協助,必要時支付計程車費用。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危險時雇主應令停止作業,未依規定者依第41條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記者22日打開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現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是2025年9月修正版。颱風來襲時,工班與裝修公司老闆要先想清楚:停班日沒到工的師傅怎麼算,硬要人上工又得多付什麼。
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師傅可以不出勤
依要點第六點,師傅的工作地、居住地或平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只要有一處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或颱風造成交通阻塞而遲到、到不了工,老闆都不得記曠工或遲到,也不能逼師傅改請事假、事後補班、扣全勤獎金,更不能解僱。
工資的寫法比較軟。要點第七點用的是「宜不扣發工資」,不是強制規定,但第三點要求事先寫進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沒寫的仍要參照要點辦理。要點本身不是罰則,第九點寫明,未參照要點辦理而違反勞動法令的,依各該法令處罰;勞動部2018年的說明指出,若因此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老闆要工班出勤,先約好,再給通勤協助
工程性質必須讓特定師傅颱風天出勤,要事前與勞工約定;有工會要徵得工會同意,沒有工會要經勞資會議同意(第四點)。新增的第六點之一規定,雇主仍要求出勤時要提供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師傅原本的上下班方式有困難、需搭計程車時,車資由雇主支付。當日工資照給,並宜另外加給(第七點)。
成本不只車資。勞動部說明,師傅上下班途中受傷,雇主要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職災補償。
現場有立即危險,職安法要老闆先停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讓勞工退避到安全場所。勞工發現立即危險,也可自行停止作業並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或不給停止作業期間的工資;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除外。
罰則比勞動部要點重。未令停止作業的雇主,依第41條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罰金。
勞工自行停工卻被不給工資或被調職,依第45條處新台幣3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對工班與裝修老闆的影響
承攬或派駐人力的老闆還要多看一步。勞動部2025年9月23日修正的行政指引,要求公私部門督促合作的承攬、派遣廠商,颱風天要工人出勤、需搭計程車時,車資由廠商支付。
3個重點
- 未出勤不扣全勤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或交通阻塞時,雇主不得記曠工或扣發全勤獎金。
- 要出勤給協助雇主要求師傅出勤,要提供通勤協助,必要時支付計程車費。
- 危險先停工工作場所有立即危險,雇主要令停止作業,勞工也可自行停工。
4種情形對照:雇主的做法與違反後果
| 情形 | 雇主的做法 | 違反或不處理的後果 |
|---|---|---|
| 師傅未出勤 | 不記曠工、不扣全勤獎金、不強迫補班;工資宜不扣發 | 違反勞動法令:依各該法令處罰;若違反勞基法工資、工時規定,罰2萬元至100萬元 |
| 雇主要求出勤 | 事前約定、提供通勤協助、當日工資照給 | 上下班途中受傷:依勞基法第59條給付職災補償 |
| 現場有立即危險 | 立即令停止作業,讓人員退避到安全場所 | 職安法第41條: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
| 勞工自行停工 | 不得解僱、調職、不給停止作業期間工資 | 職安法第45條:罰鍰3萬元至75萬元 |
勞動部要求出勤與工資的做法,事先寫進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颱風假宣布後才處理最容易起爭議。
本報整理自: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2025-09-19修正)、勞動部新聞稿(2018-07-10、2025-09-19)、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41、45條。
常見問題
颱風天工班師傅沒到工,老闆可以扣全勤獎金嗎?
不可以。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或交通阻塞等情形導致未出勤,雇主不得記曠工、扣發全勤獎金、強迫補班或解僱;工資則是「宜不扣發」,建議事先寫進契約或工作規則。
颱風天要求師傅上工,老闆要多負擔什麼?
要提供通勤協助,必要時支付計程車費,當日工資照給並宜加給。師傅上下班途中受傷,雇主還要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職災補償。
工地出現立即危險,師傅可以自己先停工嗎?
可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允許勞工自行停止作業並向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或不給停工期間工資,違反者依第45條處罰鍰。
規定修正時程
- 勞動部修正要點,新增第六點之一通勤協助
- 勞動部修正承攬與派遣行政指引,納入天災通勤協助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民國114年9月19日修正)〉,2025-09-19,laws.mol.gov.tw
- 勞動部,〈颱風將至!全力預防通勤職災!勞動部修正要點,明訂颱風天員工如有出勤必要,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2025-09-19,mol.gov.tw
- 勞動部,〈颱風來襲時,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2018-07-10,mol.gov.tw
- 勞動部,〈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務承攬及勞動派遣行政指引,要求公私部門合作廠商負起勞工天災通勤協助責任〉,2025-09-23,mol.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法〉,2025-12-19,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颱風天工班未出勤不得扣全勤、強迫補班 雇主要求出勤須提供通勤協助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typhoon-crew-attendance-wage-commute-osh-art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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