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傳媒|方承業/綜合外電報導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於今年3月17日聯合發布一份解釋性文件,確立加密資產的證券分類框架。該文件被稱為「分類綱要」(Taxonomy),旨在為數位資產市場提供更明確的監管方向。
這份分類綱要將加密資產劃分為五大類:數位商品、數位收藏品、數位工具、穩定幣及數位證券。其中,Solana、比特幣(Bitcoin)、以太幣(Ether)和Cardano等主流加密貨幣,已被明確歸類為「數位商品」,而非證券。數位商品的價值主要來自其加密系統的程式運作及供需動態,而非仰賴他人的管理努力所產生的預期利潤。
文件深入探討了Howey測試在加密資產分類上的應用。Howey測試包含三項要素,用以判斷一項資產是否構成「投資契約」(進而成為證券):一、資金投入;二、共同事業;三、合理預期從他人的管理努力中獲取利潤。分類綱要強調,資產是否構成投資契約,主要取決於發行方在銷售前或銷售時所做的陳述與承諾。
值得注意的是,資產作為投資契約的狀態並非永久不變。若購買者不再合理預期發行方將持續投入關鍵管理努力,該資產可能會失去其投資契約的地位。這可能發生於發行方已兌現承諾,或明確表示無法或不願履行承諾,亦或是公開宣布終止相關努力。
分類綱要也釐清了多項不構成證券發行或銷售的活動。例如,數位商品的「挖礦」(包括自營挖礦及礦池)活動,被視為行政或事務性操作,不涉及證券發行。同樣地,與數位商品相關的協議質押(protocol staking)活動,也非證券的提供或銷售。對於不可贖回的非證券加密資產所衍生的「包裝代幣」(wrapped token),以及非證券加密資產的「空投」(airdrop),由於接收者未提供對價,因此不被視為投資契約。
然而,若是數位證券的空投,則將構成證券法下的「銷售」。此外,若託管質押安排中的託管人,在選擇質押參數方面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其行為可能被視為構成管理努力,進而使其安排可能被歸類為證券。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保羅·阿特金斯(Paul Atkins)表示,這份分類綱要「僅是一個開端,而非終點」,預示著未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有更多相關行動。儘管這份文件提供重要指引,但它並非成文法或具約束力的判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能會賦予其「Skidmore deference」(斯基德莫爾尊重原則)。未來預計將推出一項「加密創新豁免」機制,允許加密公司在特定限制下,無需預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即可試行代幣化證券的鏈上交易及區塊鏈產品。